4月1日开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正式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刚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下发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1、移交承接的范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2、移交承接期限: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期,各地应于6月30日前全部完成移交承接工作。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定位图等,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工程不需提供);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等);5.消防设计文件(应达到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每张图纸均应加盖出图专用章,应一并提供设计光盘。

1、建筑业管理科:负责拟定建筑规范性文件并实施,各类建筑类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备案,新工艺推广等工作。2、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市场运转工作、局系统人事工作、会议督办工作、离退休人员公里工作。3、计划财务科:负责各类资产、财务管理与使用等工作。4、城乡建设管理科:负责城镇建设规划、监督、指导、改造、安全生产等工作。5、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负责房地产运营监督管理、各类仿佛征收管理、危房鉴定等工作。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建设单位应向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对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